(2015)肇德法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彬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黄彬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执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德庆县。法定代表人谭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彬益,男,汉族,住广西梧州市。申请执行人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彬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肇德法民三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住所地及其财产均在广西梧州市,并已委托广西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行,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住所地及其财产均在广西梧州市,并已委托广西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法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德法执字第3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宾 志 权审 判 员 潘 光 义代理审判员 马 程 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付叶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