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光执字第2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陈信龙与高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光执字第275-2号申请执行人陈信龙,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光泽县。被执行人高宏,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光泽县。申请执行人陈信龙与被执行人高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光民初字第7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到期欠款3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有坐落于杭川镇二一七路中段金榜楼B座302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光房权证字第200909**号),本院已依法查封。另本院向银行、工商、车辆、房产、土地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光泽县人民法院(2014)光民初字第7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卫平审判员  黄国平审判员  杨小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文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合议庭笔录时间:2015年10月12日上午9:30至10:00地点:执行局办公室合议庭成员:审判长邱卫平,审判员杨小琴、黄国平承办人:邱卫平书记员:邓文斌合议陈信龙与高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承办人邱:陈信龙申请执行高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坐落于杭川镇二一七路中段金榜楼B座302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光房权证字第200909**号),现已被依法查封,对于该案如何处理,请大家发表合议意见。杨:因本案被执行人有坐落于杭川镇二一七路中段金榜楼B座302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光房权证字第200909**号),且已被依法查封,依照法律规定,应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黄:本案被执行人有坐落于杭川镇二一七路中段金榜楼B座302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光房权证字第200909**号),且已被依法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应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邱:本案被执行人有坐落于杭川镇二一七路中段金榜楼B座302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光房权证字第200909**号),现已被依法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应裁定终结(2014)光民初字第7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一致意见:终结光泽县人民法院(2014)光民初字第7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