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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法执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来津诉被执行人季翠红民事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来津,季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法执字第663号申请执行人:李来津,男,汉族,1958年11月22日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东里北巷5楼3门22号。被执行人:季翠红,女,汉族,1968年9月23日生,住涿州市桃园办事处冠云路冠云小区1号楼3单元203室。身份证号码:32112119680923072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涿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季翠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季翠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季翠红名下位于涿州市桃园办事处冠云路冠云小区1号楼3单元203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牛志伟执行员 :李建新执行员 :张长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 王 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