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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宁法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光、陈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宁法民初字第162号原告: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成海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黎剑雄,男。被告:陈光,男,汉族,现住广宁县。被告:陈兵,男,汉族,现住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光、陈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为由,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8元,由原告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叶永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逢玉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