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38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彭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的(2015)霍民二初字第0041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彭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50000元及其利息、案件受理费1040元、执行费125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彭某某在安徽省霍山县伯爵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有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彭某某的债权972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礼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