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25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蒋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2513号原告蒋某。被告苏某。原告蒋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开庭前,原告蒋某于2015年10月14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本人真实意愿,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于法有据,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财产分割费4251元,本院退回给原告蒋某。审判员 骆兴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