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一初字第2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韦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2213号原告韦某。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于2015年10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的撤诉申请是出于自愿,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湘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小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