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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四恢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文田与赵义泉、樊化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田,赵义泉,樊化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恢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李文田,居民。被执行人赵义泉,居民。被执行人樊化新,女,195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唐山市丰润区福乐园小区3-2-302室。本院在执行李文田诉赵义泉、樊化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自行和解,申请人李文田向法院自动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同意法院结案,丰润区人民法院按终结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8)丰民初字第36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存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