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财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史超超与被申请人栾文铎因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财保字第51号申请人史超超,女,1990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栾文铎,男,1985年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驾驶证号码:3714271985XXXXXXXX,档案编号:37241005XXXX,准驾车型B2,驾驶无牌自卸翻斗车。担保人史海波,男,1992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申请人史超超因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栾文铎无牌自卸翻斗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商品房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栾文铎无牌自卸翻斗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史海波名下位于某小区6号楼某室商品房一套;申请人应当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生效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佃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