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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行执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与郑风秋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中县国土资源局,郑凤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行执字第00359号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国土资源局,地址辽宁省绥中镇。法定代表人李凤山,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郑凤秋,男,汉族,住辽宁省绥中县西甸子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郑凤秋行政处罚一案中,查明绥国土罚字(2014)3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郑凤秋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凤秋的新建房屋为其住宅,暂时无法拆除。本院决定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2015)绥行执字第003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程序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子刚执行员  王福君执行员  高金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建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