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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1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军与徐健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徐健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1196号原告王军,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徐健洪,男,198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与被告徐健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军负担。审判员  胡宇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