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德智与被执行人黄贵燕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都水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陈德智,男,1966年11月29日生,苗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人,住贵州省三都县。被执行人黄贵燕,女,1967年6月27日生,苗族,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贵州省三都县。申请人陈德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南民终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2014)三民初第5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黄贵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申请人陈德智借款本息及案件受理费和本案执行费共计人民币11286元的义务。本院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黄贵燕外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从2015年7月份起单位已停发其工资,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陈德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南民终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2014)三民初第5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再成审判员 吴昌学审判员 潘昌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希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