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张广和诉聂兆明、白丽杰、白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和,聂兆明,白丽杰,白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454号申请执行人张广和。被执行人聂兆明。被执行人白丽杰。被执行人白少华。本院在执行张广和诉聂兆明、白丽杰、白少华(2015)龙商初字第36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张广和撤回对被执行人聂兆明、白丽杰、白少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龙商初字第36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解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立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