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皋执字第46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沙坤林与丛建华、赵晋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坤林,丛建华,赵晋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4612号申请执行人沙坤林。被执行人丛建华。被执行人赵晋梅。关于沙坤林与丛建华、赵晋梅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港民初字第03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2月0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3808.5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28元,执行费262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张小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丛建华父亲反映被执行人夫妻在柬埔寨打工多年未归,申请人反映被执行人赵晋梅在山西,本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具体下落及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陈 俊执行员  张小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国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