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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香法执字第29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罗建威与刘世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执字第2980号申请执行人:罗建威,男,汉族,身份证住址: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3710。被执行人:刘世建,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州市,公民身份号码:×××3710。罗建威与胡翔、刘世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的(2014)珠中法民一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胡翔、刘世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罗建威归还本金人民币24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限贷款利率计付自2013年6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被执行人胡翔、刘世建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执行费人民币3882.52元。负担案件申请费人民币79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提供财产通知书,在限期内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珠香法执字第29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志欢审判员袁海平审判员  谢健宇二0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黄良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