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52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徐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5228号原告:徐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徐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 西 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成铭(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