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刑一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超武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楼刑一初字第249号公诉机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超武,男,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吸食毒品,2010年6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又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7月2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看守所。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岳楼检公二刑诉(2015)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超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由审判员廖致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红光、谢志敏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呙韵担任庭审记录,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伟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超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30日下午,被告人张超武邀请吸毒人员陈中华到其暂租住的岳阳市岳阳楼区枫树村14栋2单元东2楼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7月1日15时许,吸毒人员陈某某又到该租住地与被告人张超武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当天20时许,被告人张超武从租住房的电脑旁拿了12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放入随身携带的背包内,准备到岳阳市岳阳楼区土桥小学附近,刚到楼下,因其形迹可疑,被正在此巡查的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其牛仔裤左边口袋内搜毒品甲基苯丙胺5小包,从其随身携带的黑色单肩背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21粒。随后,在被告人张超武暂住房间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9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25粒,毒品灰色粉末l包,黑色疑似毒品1包。经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被告人张超武牛仔裤口袋里搜缴的毒品5小包,净重3.6616克,从被告人张超武租住屋搜缴毒品9小包,净重55.25克,从租住房里搜缴灰色粉末状毒品1包,净重1.0002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被告人张超武携带的背包内搜缴毒品121粒,净重11.6395克,从其租住房里搜缴毒品125粒,净重11.801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从被告人张超武租住房里搜缴黑色毒品1包,净重2.9006克,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海洛因、氯胺酮成分。上述毒品共计83.3525克。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张超武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同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张超武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提请对被告人张超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张超武对公诉机关指控其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超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属实,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收缴的毒品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干警冯新华、蒋新关于抓获被告人张超武经过的证言;房屋租赁合同;证人陈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岳公物鉴字(2015)393号毒品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照片;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视听资料;被告人张超武的户籍资料及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超武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同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超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被告人张超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张超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超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八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廖 致人民陪审员 刘红光人民陪审员 谢志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呙 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