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阎执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许胜利申请执行武文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阎执字第00381号申请执行人许胜利,男,1971年4月4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北冯村清河组村民,住该组。被执行人武文教,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东兴村东兴*组村民,住该组。本院在执行许胜利与武文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2015)阎民初字第0036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于2015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武文教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许胜利支付案件款7500元,诉讼费106元,承担执行费50元,合计765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文教去向不明,无银行存款,亦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阎执字第0038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许胜利受偿0元,未受偿7606元;三、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白凌河执 行 员 张 艳人民陪审员 王文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博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