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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执字第31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薛美娣与许红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美娣,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3164号申请执行人薛美娣,女,195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执行人许红,女,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薛美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许红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许红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被执行人在本市无从业登记记录。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本案申请人,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普执字第316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伟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文君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