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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执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许传香与日照市思源饮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传香,日照市思源饮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莒执字第949号申请执行人:许传香,女。被执行人:日照市思源饮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秀生,男。住所地:莒县陵阳镇西湖村申请执行人许传香与被执行人日照市思源饮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莒民一初字第2998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限期内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莒民一初字第29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志刚审判员  刘永保审判员  宗云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加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