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15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与浙江博瑞车业有限公司、浙江中德磁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浙江博瑞车业有限公司,浙江中德磁业有限公司,安徽相江实业有限公司,邱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15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负责人王益盛,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剑、陈力,职员。被执行人浙江博瑞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法定代表人邱晓东。被执行人浙江中德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周育兴,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安徽相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邱振丰。被执行人邱晓东。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博瑞车业有限公司、浙江中德磁业有限公司、邱晓东、安徽相江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3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浙江博瑞车业有限公司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关于编号为3301012014000649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欠款本金450万元、期内利息343650元(以本金4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7%自2014年3月5日起计算至2015年1月15日止)、复利(分别以借款期限内产生的每笔期内欠息为基数,自每笔期内欠息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8.7%计算至2015年1月15日止、自2015年1月16日起按年利率13.0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及逾期利息(以本金4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05%自2015年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执行人浙江中德磁业有限公司、邱晓东、安徽相江实业有限公司对本调解第一项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被执行人浙江中德磁业有限公司、邱晓东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3310052014000321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债权金额750万元为限,被执行人安徽相江实业有限公司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201308191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债权金额1350万元为限。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既没有履行义务亦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相江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市范围内无房产登记,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博瑞车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一处房产坐落于瑞安市汽摩配产业园区(沙渎村)(产权证号:00007031,抵押于温州银行瑞安支行,抵押金额2411万元),该房产处置价款尚不足清偿抵押案款,浙江中德磁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一处房产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开创路1号(产权证号:00194223号,抵押于温州银行瑞安支行,抵押金额2500万元),被执行人邱晓东名下有一处房产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风荷苑34幢2单元602室(产权证号:00207095,抵押于建设银行瑞安支行,抵押金额515万元),后两处房产均已在评估拍卖中;向农行、工行、建行及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中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查明被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浙江中德磁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为浙C×××××海马牌、浙C×××××丰田牌、浙C×××××五菱牌、浙C×××××五菱牌、浙C×××××江铃牌汽车,被执行人浙江博瑞车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浙C×××××延龙牌汽车、浙C×××××海马牌汽车,被执行人邱晓东名下车牌号为浙C×××××奔驰牌汽车,上述车辆除车牌号为浙C×××××奔驰牌汽车已扣押处置外,其他车辆本院另案已查封,目前车辆实物下落不明,无法扣押处置。目前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报告书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除上述查明的财产情况,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155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詹应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阮选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