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胡国印、胡新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国印,胡新颜,胡新明,唐岐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胡国印,男,195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申请执行人胡新颜,女,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临清市。申请执行人胡新明,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唐岐顺,男,195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0)临商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岐顺在临清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1452号拥有房产一处,该房产目前已被本院查封。该查封期限将至,申请执行人胡国印、胡新颜、胡新明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该房产予以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唐岐顺名下的、位于临清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北门里街1452号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10月15日至2018年10月14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廖春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