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民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席某某、贾某甲婚姻自主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席某某,贾某甲
案由
婚姻自主权纠纷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洪民初字第1274号原告:贾某某,女,198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席某某,女,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贾某甲,男,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席某某、贾某甲婚姻自主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席某某、贾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某某诉称:我与席某某系母子关系,与贾某甲系继父女关系。2014年正月我与李某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双方情投意合,确立恋爱关系开始谈婚论嫁。为此,我向父母提出拿户口薄办结婚证的请求,但父母坚决不同意,自2014年8月底至今经村委、派出所、乡政府等单位调解,均未果。我认为,父母扣着我的户口薄致我不能与他人结婚,已经严重侵犯我的婚姻自主权。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的户口薄。被告席某某、贾某甲辩称,不同意给原告户口薄,户口薄有其个人的,我没有必要给原告。经审理查明,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席某某系母子关系,与被告贾某甲系继父女关系。原告贾某某与李某某经媒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谈婚论嫁,但原告未经过父母同意。为此,原告向父母提出拿户口薄办结婚证的请求,但父母没有给其户口本。现原告贾某某以父母扣着其户口薄致其不能与他��结婚,已经严重侵犯其本人婚姻自主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的户口薄。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致调解无果。以上为本案全部事实。本院认为,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以及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公民办理婚姻登记需要提供本人户口薄。二被告作为家庭户口薄的管理者,应当向原告办理结婚登记提供方便,其在原告请求后,仍不提供户口薄的行为欠妥,已构成妨害他人婚姻自主。因此,对原告要求二被告为其办理婚姻登记提供户口本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席某某、贾某甲为原告贾某某办理婚姻登记提供户口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席某某、贾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建设审判员 程建政审判员 李辉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洪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