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一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朗朗根培与李成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朗朗根培,李成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686号原告朗朗根培,男,1983年8月1日出生,藏族,四川省甘孜州人,公务员,现住拉萨市。被告李成义,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邛崃市人,现住拉萨市。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朗朗根培与被告李成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朗朗根培于2015年10月15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成义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朗朗根培的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朗朗根培撤回对被告李成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朗朗根培承担。审判员 群 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达瓦平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