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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召民初字第16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吕志廷与漯河市社会福利院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民初字第1617号原告吕志廷,男,汉族,1948年8月20日出生。被告漯河市社会福利院。本院审理原告吕志廷诉漯河市社会福利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吕志廷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志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吕志廷承担。审判员  孟庆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