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召民初字第16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吕志廷与漯河市社会福利院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民初字第1617号原告吕志廷,男,汉族,1948年8月20日出生。被告漯河市社会福利院。本院审理原告吕志廷诉漯河市社会福利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吕志廷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志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吕志廷承担。审判员 孟庆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