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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执异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张晶与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众志硅业有限公司,安阳市众志硅业有限公司,肖新元,樊章印,王玲玲,王振江,谢存军,王芝云,宰艳军,X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中执异字第62号案外人张晶,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全兴,河南永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人民大道10号负责人:李泽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阳县众志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新区白璧镇东北务村。法定代表人王振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阳市众志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汤阴县古贤乡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玲玲,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肖新元,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樊章印,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玲玲,女,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振江,男,196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谢存军,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芝云,女,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宰艳军,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XXX,女,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关于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阳市众志硅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执行立案后,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安中执字第187号执行裁定,将此案指定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并将案件材料移送该院。2015年10月9日,案外人张晶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本院在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张晶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张晶撤回异议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晶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志广审判员  王同军审判员  刘海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