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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松行审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松阳县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松阳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丽松行审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徐火明。2015年9月11日,本院收到松阳县国土资源局松土行申字(2015)15号土地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依法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松土资罚(2015)4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向松阳县国土资源局发出限期补正通知书,要求松阳县国土资源局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申请材料,松阳县国土资源局逾期未予补正。本院认为,松阳县国土资源局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材料,其申请不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松阳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丁 洁人民陪审员  叶昌谷人民陪审员  姜晓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孟吴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