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0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江国东与杨俊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080号原告江国东,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杨俊贵,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国东与被告杨俊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以被告已经返还借款,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被告已经返还借款,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国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江国东负担。审判员 巫 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杭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