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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30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江国东与杨俊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080号原告江国东,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杨俊贵,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国东与被告杨俊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以被告已经返还借款,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被告已经返还借款,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国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江国东负担。审判员 巫 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杭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