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执字第1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肇庆市建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陈东海、广西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肇庆市建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东海,广西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1151-1号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建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健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东海。被执行人广西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智。肇庆市建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22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陈东海、广西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6570元,申请执行费1198.5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车牌号桂B×××××的起亚牌小型汽车为被执行人陈东海所有。因被执行人陈东海、广西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东海所有的车牌号为桂B×××××号起亚牌小型汽车一辆。二、在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宇审判员 谭丽娜审判员 龚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