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执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秀丽申请执行杨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丽,杨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700号申请执行人张秀丽,女,1966年3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金峰,男,1979年3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秀丽与杨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5)渑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杨金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渑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