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16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何宇虹与深圳市国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16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X虹,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国X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保税区。上诉人何X虹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国X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何X虹提交了上诉状,本院委托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向上诉人何X虹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通知其自接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176元。上诉人何X虹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缓缴上诉费用,但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理由不成立,对上诉人何X虹缓缴上诉费用申请不予准许,并通知上诉人何X虹于2015年7月18日前向本院缴纳上诉费人民币93176元。经核实,上诉人何X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何X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亦未同意上诉人何X虹提出的司法救助申请,上诉人何X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以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上诉人何X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潮声审 判 员 聂 效代理审判员 王丹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翘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