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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4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许家军、司玉芳与日照市东港区陈疃镇惠家官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家军,司玉芳,日照市东港区陈疃镇惠家官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4271号原告:许家军。原告:司玉芳。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守玉,东港太阳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日照市东港区陈疃镇惠家官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惠希强,村主任原告许家军、司玉芳诉被告日照市东港区陈疃镇惠家官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费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家军、司玉芳的委托代理人张守玉、被告日照市东港区陈疃镇惠家官庄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惠希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家军、司玉芳诉称:两原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1月1日,被告因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53668元,口头约定三个月内还清,并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欠至今。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3668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日照市东港区陈疃镇惠家官庄村民委员会辩称:借款属实,因无款拖欠至今,不同意支付利息。经审理查明:两原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1月1日,被告因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53668元。有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收款凭证,载明:东港区农村集体经济收款凭证2011年1月1日交款人许家军摘要借款53668元被告单位公章及惠峰林印章等。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借款,被告拖欠至今。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3668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借款凭证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建立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予依法保护。被告日照市东港区陈疃镇惠家官庄村民委员会向原告借款53668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3668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对借款利息没有约定,利息应自原告向本院主张权利时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日照市东港区陈疃镇惠家官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许家军、司玉芳借款本金5366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2元,减半收取571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费XX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