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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朝民重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郑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朝民重字第36号原告宋某某,女,汉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郑某某,男,汉族,长春某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全部退还原告宋某某。审 判 长  孙国彬人民陪审员  刘文明人民陪审员  盖桂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