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朝民重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郑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朝民重字第36号原告宋某某,女,汉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郑某某,男,汉族,长春某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全部退还原告宋某某。审 判 长 孙国彬人民陪审员 刘文明人民陪审员 盖桂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