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37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吕高升与徐文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3744号原告:吕高升。委托代理人:应露,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文正。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高升与被告徐文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高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吕高升负担。审 判 员 楼永高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吕盈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