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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1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张继明、刘清瑜与温武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明,刘清瑜,温武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1137-1号原告:张继明。原告:刘清瑜。委托代理人:邱月耀、黄伟粦,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武凡。本院审理原告张继明、刘清瑜诉被告温武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继明、刘清瑜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申请:1、查封被告温武凡名下的位于惠州市惠城区金山道200号金山龙庭K栋x层xxx号房(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建筑面积:176.99平方米);2、查封被告温武凡名下的粤L×××××号牌小型轿车的车辆管理档案;3、冻结惠州市瑞凡实业有限公司50%的股权,上述查封金额以价值人民币2275969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继明、刘清瑜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温武凡名下的位于惠州市惠城区金山道200号金山龙庭K栋x层xxx号房(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建筑面积:176.99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告温武凡名下的粤L×××××号牌小型轿车的车辆管理档案,查封期限为二年。三、冻结被告温武凡名下的惠州市瑞凡实业有限公司50%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二年。上述查封金额以价值人民币2275969元为限。四、查封原告张继明提供担保的其名下位于惠州市花边岭九号慧丰楼第13号商场(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建筑面积:130.3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五、查封原告张继明提供担保的其名下位于惠州市麦地路西枝江桥头升辉苑第4栋底层12号商铺(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建筑面积:183.01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如期限届满前上述财产仍未处置,原告应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上述被查封、冻结的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变卖、抵押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贵传代理审判员  马家驹代理审判员  苏绿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珊第3页共3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