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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伯凯与高中立、张世刚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202号申请人张伯凯,男,汉族,住山东省曹县。鲁RX71**小型轿车驾驶员。被申请人高中立,男,住新疆额敏县。鲁R66F**号小型轿车驾驶员。被申请人张世刚,住山东省东明县。鲁R66F**号小型轿车车主。申请人称:2015年10月3日14时30分许,高中立驾驶豫R66F**号小型轿车沿黄河大堤由西向东行驶至肇事地点处时,与对方向张伯凯驾驶的鲁RX71**小型轿车发生事故,造成两车损坏,高中立与张伯凯受伤。此事故经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2015607号认定,高中立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伯凯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高中立驾驶的鲁R66F**号小型轿车予以申请保全,并提供1万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伯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高中立驾驶的张世刚所有的鲁R66F**号小型轿车于东明县交警队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