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终字第25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吴莹与盐城品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盐城品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吴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25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品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同德大厦A座501室。法定代表人金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柏贤,上海市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莹,工人。委托代理人洪俊高,大丰市刘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盐城品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01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品扬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法律规定,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盐城品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珊珊代理审判员 王 珩代理审判员 周 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程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