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仲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雷艳霞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艳霞,广东隆塬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仲执字第431号申请执行人雷艳霞,女,汉族,户籍住址:江西省丰城市河洲街道。被执行人广东隆塬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下埔路39号。法定代表人黄秋玲。关于申请执行人雷艳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东隆塬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惠州仲恺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仲劳人仲案字(2015)172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东隆塬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雷艳霞支付本案执行款6337.25元及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2015)惠城法仲执字第431-1号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广东隆塬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的银行存款6387.25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惠城法仲执字第431号案执行完毕。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广东隆塬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贵传代理审判员 张淦如代理审判员 马家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