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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保第005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武汉光谷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冈楚江物流有限公司、湖北楚之源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光谷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黄冈楚江物流有限公司,湖北楚之源置业有限公司,黄冈楚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许楚云,许哲,吴仲琪,王月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第00572号原告:武汉光谷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号光谷软件园1.1期产业楼A1栋。法定代表人:周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军,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敏,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冈楚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十字街27号。法定代表人:许楚云,总经理。被告:湖北楚之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十字街27号。法定代表人:邢菊英,总经理。被告:黄冈楚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27号。法定代表人:许楚云,总经理。被告:许楚云。被告:许哲。被告:吴仲琪。被告:王月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光谷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冈楚江物流有限公司、湖北楚之源置业有限公司、黄冈楚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许楚云、许哲、吴仲琪、王月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光谷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黄冈楚江物流有限公司、湖北楚之源置业有限公司、黄冈楚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许楚云、许哲、吴仲琪、王月明银行存款1036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光谷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黄冈楚江物流有限公司、湖北楚之源置业有限公司、黄冈楚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许楚云、许哲、吴仲琪、王月明银行存款103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向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起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