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瓯破(预)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玉环佳尔鑫眼镜厂与温州市广雅光学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玉环佳尔鑫眼镜厂,温州市广雅光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破(预)字第11号申请人:玉环佳尔鑫眼镜厂。执行事务合伙人:姚宗满。被申请人:温州市广雅光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作人。2015年5月11日,申请人玉环佳尔鑫眼镜厂(普通合伙)以被申请人温州市广雅光学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温州市广雅光学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向被申请人温州市广雅光学有限公司公告送达通知,被申请人温州市广雅光学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温州市广雅光学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26日经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瓯海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金为50万元,企业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吴作人,股东为高洪盛、黄瑞忠、金敏权、李佰良、吴作人。根据申请人玉环佳尔鑫眼镜厂(普通合伙)提供的材料反映:2014年1月13日,本院作出(2013)温瓯梧商初字第692号民事调解书,被申请人温州市广雅光学有限公司应偿付申请人玉环佳尔鑫眼镜厂(普通合伙)货款214196元,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3846.5元。后申请人玉环佳尔鑫眼镜厂(普通合伙)申请本院对被申请人温州市广雅光学有限公司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领取执行款44750.68元,因未查到被执行人温州市广雅光学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4年6月3日,本院作出(2014)温瓯执民字第3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货款173291.82元。现被申请人温州市广雅光学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以其申请的理由向本院提起对温州市广雅光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温州市广雅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院管辖范围,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现申请人以温州市广雅光学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玉环佳尔鑫眼镜厂(普通合伙)对被申请人温州市广雅光学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员 郑拓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