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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执字第27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吴土轩,陈曼丽,东莞市龙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执字第27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住所地:东莞市。负责人张正强。被执行人吴土轩。被执行人陈曼丽。被执行人东莞市龙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陈超。申请执行人根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5)穗仲莞案字第2209号裁决书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东中法执字第514号执行裁定书,指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吴土轩、陈曼丽、东莞市龙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土轩、陈曼丽、东莞市龙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97623.1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 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赖远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