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行审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瑞安市水利局与陈建光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瑞行审字第1066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水利局。法定代表人陈立林。被申请执行人陈建光。申请执行人瑞安市水利局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瑞水罚决字(2015)第12号行政决定确定的履行缴纳处罚款50000元以及加处罚款滞纳金50000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瑞安市水利局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瑞水罚决字(2015)第22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5年2月13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缴纳处罚款50000的义务,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015年9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瑞安市水利局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瑞水罚决字(2015)第2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波审 判 员 陈建昌代理审判员黄鸥翔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 婷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