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9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黄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1957号原告黄某。被告武某。原告黄某因与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黄某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5年8月3日向武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某、武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某诉称,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在互不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登记结婚,婚后发现双方脾气性格不和,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生气,武某住娘家不归,对家庭及孩子的生活不管不问,黄某曾多次去叫武某未果,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要求离婚,抚养孩子。武某辩称,黄某所诉不实,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很好,最近几年,黄某在外搞工程,有了第三者,从此对家庭和孩子不管不问,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黄某与武某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生育三个子女,长女黄慧琪(1996年12月8日出生),长子黄昱棠(2003年9月13日出生),次女黄英君(2003年9月13日出生),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之间并无较大的矛盾争执,近年来,黄某常见外出,双方因一些生活琐事缺乏沟通,相互猜疑,产生误解,为此吵架生气,武某住回娘家。黄某提出诉讼,要求离婚。本院认为,黄某与武某经人介绍相识,彼此相互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夫妻共同生活二十年,生育三个子女,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家庭是幸福的,本应安度晚年,共享天伦之乐。但近年来,黄某常年外出,双方缺乏沟通与交流,彼此相互猜疑,时有吵架生气,因此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无较大的矛盾争执,夫妻感情并未确已破裂,双方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与交流,多念夫妻之情,少想夫妻之怨,珍惜建立起来的家庭,以互信互谅为原则,妥善处理好家庭问题,和好还是有希望的,且黄某未向本院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黄某起诉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黄某与武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黄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韩振江审判员 于建社陪审员 邢红计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庆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