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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18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泉州市钦峰化纤织造有限公司与泉州市云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市钦峰化纤织造有限公司,泉州市云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867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市钦峰化纤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阮家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必良、蒋宏斌,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泉州市云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陈清庆,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475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泉州市云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泉州市云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琼章执行员  蔡海榕执行员  潘荣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 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