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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贡井民二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鸿翔塑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长征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贡井民二初字第416号原告自贡鸿翔塑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凤凰乡马吃水居委会2组。法定代表人曹开荣,总经理。被告四川长征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建设路284号。法定代表人仝捷,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鸿翔塑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长征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鸿翔塑钢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四川长征机床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鸿翔塑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45.03元、诉讼保全费1220.00元,合计2665.03元,由原告自贡鸿翔塑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利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