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法民初字第03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丁刚前与丁俊杰,胡永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刚前,丁俊杰,胡小民,吴胜琴,重庆驰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长寿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