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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终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戴根水与林惠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根水,林惠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终字第14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根水,男,于2015年9月12日死亡。委托代理人吴丽娜,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惠珠,女,195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黄恩泽,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斌,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戴根水与被上诉人林惠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戴根水于2015年9月12日死亡,因需要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2015)××民终字第××号裁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后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上诉案件的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参加诉讼”的规定,依法通知戴根水的继承人即其妻戴某甲、其子戴某乙、戴某丙参加诉讼。经询问,戴某甲、戴某乙、戴某丙均明确表示不参加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因上诉人戴根水已经死亡,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又明确表示不参加本案诉讼,故本案二审诉讼已无法继续进行。且本案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终结诉讼情形。据此,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戴根水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333元,本院减半收取2167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惠珍代理审判员  何发周代理审判员  戴维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燕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二条?上诉案件的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参加诉讼。需要终结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