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执字第8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罗定市农村作用合作联社与梁炳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炳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执字第859-1号申请执行人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罗定市。法定代表人范石坚。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梁炳均,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炳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罗法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梁炳均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其利息(至2013年10月22日的利息为9076.91元,从2013年10月23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办法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给申请执行人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受理费236元,由被执行人梁炳均负担。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经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案件执行费395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金融、房产、国土、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本院派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家执行,无发现被执行人在家,亦无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人员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本案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云罗法执字第8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荣钊审判员 刘 祺审判员 刘新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晓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