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执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歆民与张和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歆民,张和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00214号申请执行人张歆民。被执行人张和奇(又名张合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歆民与被执行人张和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张和奇无存款可供执行,又无其他财产,被执行人在外地,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回来时可随时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阳县人民法院(2015)淮民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程序。审判长 梁照东审判员 钱 磊审判员 田广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