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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38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韩毅与刘维书、韩胜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3819号原告韩毅,男。被告刘维书,男。被告韩胜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毅诉被告刘维书、韩胜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无法提供被告刘维书的具体住所,致案件无法审理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由原告韩毅负担。审 判 长  赵生林审 判 员  王劲辉人民陪审员  赵继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甘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